汽車內飾燃燒試驗機試樣形狀和尺寸
試樣的厚度為所試零件厚度,但不超過13mm。
以不同種類材料進行燃燒性能比較時,試驗必須具有相同尺寸(長、寬、厚)。通常采樣時必須使試樣沿全長有相同橫截面。
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規定尺寸的標準試樣時,則應保證下列zui小尺寸試樣,但要記錄:
a. 如果試樣寬度介于3~60mm,長度應至少為356mm。在這種情況下試樣要盡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寬度。
b. 如果試樣寬度大于60mm,長度應至少為138mm。此時,可能的燃燒距離相當一從*條標線到火焰熄滅時的距離或從*條標線開始至試樣末端的距離;
c. 若寬度小于60mm,且長度小于356mm或寬度大于60mm,長度小于138mm的試樣,則不能按本標準試驗,寬度小于3mm的試樣也不能按本標準進行試驗。
汽車內飾燃燒試驗機取樣
應從被試材料上取下至少5塊試樣。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燒速度的材料,則應在不同方向截取試樣,并且要將5塊(或更多)試樣在燃燒箱中分別試驗,以測得zui高燃燒速度。
當材料按整幅寬度供應時,應截取包含全寬并且長度至少為500mm的樣品,并將距邊緣100mm的材料切掉,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、均勻取樣。
若零件的形狀的尺寸符合取樣要求,試樣應從零件上截取。
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,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削,使包括暴露面在內的試樣厚度為13mm。
層積復合材料應視為單一材料進行試驗。
若材料是由若干層疊合而成,但又不屬于層積復合材料,則應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內所有各層單一材料分別取樣進行試驗。
汽車內飾燃燒試驗機預處理
試驗前試樣應在溫度23±20C和相對溫度45%~55%的標準狀態下存放24h以上,且應一直保持到試驗前的片刻,但不超過168h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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